商标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无限异议拖延期限,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确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所以《商标法》第30条规定异议必须在初步审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提出的商标异议,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任何人对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从本质上讲,商标异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商标确权发生纠纷,请求商标局作出行政裁定的行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被异议之后,权利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到生效的异议裁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被核准注册。
同时,对商标异议期限的规定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在一系列后续程序中的利益,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生效及生效的起始日期,注册商标续展后的专用权起止日期等等。因此,确定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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